的海州变法一定要用体系和制度去作保障才行。
甚至制度也不是最重要的,因为制度也会僵化、变形。人与制度的结合才是最重要的。
随着时间的推移,早在靖康元年时候,安宁就曾发现,在海州地方治理方面,明社的地方自治制度,在青州、河北的地方执行中,已经存在明显问题。
海州是首善之地,有陈颙、蓝细禾、吕子曰那么多人每天盯着,它的地方自治发展得还算理想。但是到了金州、青州、河北等地方时,所谓的地方自治,就满不是那么回事。
在这个皇权威严的时代里,指望那些鹌鹑一样的地方乡绅组织议会完成监督辖域内的“父母官”,达到地方自治的目标,无异缘木求鱼!问题主要出在三个方面:
其一是地方人才的不均衡,没法选出最合适的人担任地方管理的重任。而有些地方却又人才泛滥,由此带来了严重的人才浪费。
地方官吏中,除了明社派驻的少量人员外,州府县乡保甲的多数人选,都是大宋官僚系统的原班人马打散编制后,又重新委任的。
所谓县官不如现管,这些官吏不敢对抗明社组织。他们在明社发布的官员考核制度下,的确也能发挥其能动性。但同时,这也让他们更加漠视地方议会的监督做用。
州府县乡的地方议会,也没有真正监督官员的权力和胆气,它就渐渐地沦为配角。因为相比明社组织的强大,地方上不但人才匮乏,而且议员的私人利益也在那里摆着。
如果这些议员们不能发挥出对地方官吏的绝对监督能力,那他们就要设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官吏的报复。最终能做的就使奉承官吏,把自己摆在权力的吹捧者位置上。
久之恶性循环,这些地方的议会组织、议员们甚至会争相成为地方官吏的打手、帮凶,转而对那些底层的百姓利益诉求进行压制或出卖!
其二是明社借助救灾等机会,买断了地方百姓的土地私产。然后再重新分配下去,编订保甲,收取赋税,征发徭役、兵役等等。
这固然是解决了土地不断向豪强集中的弊端,但也在法理上确认了,本地多数的土地,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口,其主权都归明社所有,地方议会甚至无权管辖它们。
而且他们也不敢啊!这个时代,皇权至上的观念早已深入骨髓。昔日大宋在河北等地施行的“西城所”制度,这才废弃几年?地方议会又怎敢与明社“争利”?
尤其在这两年快速发展后,本着开发便捷、成本控制的思路,地方官府总是避开那些有自己地契的私人田宅,优先选在征用成本更低、操作流程更快的明社产业上开发项目。
于是一个让安宁目瞪口呆的趋势就是:
“城乡二元化”这种后世让他深恶痛绝的不公平现象,开始在海州特区大规模地发生了。那些拥有私产的人家,逐渐被排斥在海州发展的收益之外,日趋没落,沦为新的社会底层。
其三是在一些县乡级别的议会中,议员们既然转而奉承地方官吏,那么地方官吏也要投桃换李,给这些议员们的家族发展开些小口子。
这样一来,乡绅豪强家族开始发力。为了避开“五户为伍”的家族切割,一些势力较大的家族开始有意识地把“宗祠”变成执行家法的场所。
他们试图利用家族的团伙势力,绑架那些有离散倾向的家族成员,许多平民百姓的安全已经开始遭到威胁。
而且因为这些乡绅恶势力的逐渐成长,他们不可避免地伸出触角,逐渐开始掌控一些地方的议会、刑狱系统,使受到冤屈的百姓无处说理。
安宁才真正开始反思自己的治政失误,并重新审视这个时代的科举利弊。科举未必是最好的制度,但却是这个时代最需要的制度。
它能把天下的人才源源不断地聚集起来,然后再合